赠与合同期满联系不上被告,国晖助原告得到应有的财产
【案 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詹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方某,男,香港公民。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11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提供资金资助原告购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三路XX花园X栋X房产,原、被告分别占70%和30%所有权。合同期满后(即2007年11月17日)被告需将其所持30%的所有权份额全部赠与原告,即2007年11月17日起该房产的全部产权归原告所有。届时原告可凭《协议书》代表被告办理其所占份额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被告承担,办理完结,《协议书》终止。
1997年12月31日原、被告就上述房产与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上述房产。1998年2月18日,原、被告双方对上述《协议书》在深圳市XX律师事务所由钱某律师进行了律师见证。1999年2月5日,上述房产登记在了原、被告名下,原、被告分别占70%和30%份额。
合同期满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履行协议,将被告所占房产份额过户给原告,但均无法联系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名下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金福花园四栋801房产30%所有权过户至原告名下;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詹某将被告方某名下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三路XX房产30%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詹某名下。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指定行为,则原告有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0元(已由原告交纳),由被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由被告提供资金资助原告购买房产,原、被告分别占70%和30%所有权。双方约定合同期满后被告需将其所持30%的所有权份额全部赠与原告,但是合同期满后,却联系不上被告,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为出席庭审,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029号档案编写】